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分类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结构工程师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注明设计单位资格和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结构设计图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二、考试文件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7年9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办〔1997〕222号),决定在我国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并成立了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上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三、报名条件
考试报考条件
1、基础考试具备下列条件人员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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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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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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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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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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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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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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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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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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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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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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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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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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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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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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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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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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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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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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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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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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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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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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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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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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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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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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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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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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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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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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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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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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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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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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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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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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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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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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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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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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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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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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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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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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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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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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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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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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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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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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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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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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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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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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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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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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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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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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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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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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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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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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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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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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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二级结构工程师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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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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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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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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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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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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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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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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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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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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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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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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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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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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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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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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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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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与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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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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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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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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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非建筑工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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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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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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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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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大专毕业
|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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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
|
成人大专毕业
|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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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电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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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专毕业
|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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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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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中专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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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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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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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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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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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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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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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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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与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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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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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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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桥梁与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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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土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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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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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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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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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规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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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 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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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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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以上报考条件仅供参考,以当次报考文件为准。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四、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2010年一级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2010年二级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0年9月19日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15、16日
2013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3年9月7、8日
2015年结构工程师停考一年
2016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6年9月3、4日
2017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时间:2017年9月23、24日
2018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进行,具体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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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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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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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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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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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考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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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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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考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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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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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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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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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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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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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设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其中,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他参考资料,(住建部规定自2012年起,基础考试不再配发《考试手册》,闭卷考试)。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目。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3.专业考试(上) 4.专业考试(下)
基础考试包括:
上午:1.高等数学2. 普通物理 3. 普通化学 4. 理论力学 5. 材料力学 6. 流体力学 7.计算机应用基础8.电工电子技术9. 工程经济 10.信号与信息技术(09年新设科目)11.法律法规
下午:12.土木工程材料13. 工程测量 14. 职业法规 15.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 16. 结构设计 17. 结构力学 18. 结构试验 19.土力学与地基基础
专业考试包括:
1.钢筋混凝土结构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6. 桥梁结构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考专业课,科目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2. 钢结构 3.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 地基与基础 5.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六、考试评分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发的考后规则模板分别对考生的基础、专业知识、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成绩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调档分数线。
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均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阅卷评分。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未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阅卷评分。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上述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七、执业范围
包括(一)结构工程设计;(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不受项目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仅限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下或工业小型项目。
总之一条:结构工程师是属于土木建筑业中的结构设计和研究,不包括建筑设计和机械设计。
八、注册要求
申报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须知 [2]
九、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十、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十一、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须知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其它说明
1、注册人员不得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5、注册单位如遇单位资质证书号或单位名称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人员相关手续。
十二、职业要求
建筑工程、结构工程、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子、工业设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要求1-3年相关工作设计经验以及一定的产品管理、项目管理经验;熟悉结构设计开发流程,懂得模具的设计知识,了解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能够熟练使用AutoCAD软件,同时根据企业需要熟练使用Inventor,Pro/E,UG和Solid works等三维辅助设计软件中的一种,工作主动积极有责任心,动手能力强,做事仔细有条理,逻辑思维能力强。
结构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勘察分承包方的选择,考察工作。
2.负责勘察治理工作。
3.负责勘察成果的评审与确定。
4.负责结构专业组设计治理工作。
4.1负责结构专业前期技术调研。
4.2负责编写各阶段结构设计任务书。
4.3负责各阶段结构设计的治理。
4.4负责结构设计成果的评审与确认。
5.参与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工作,协调解决其它专业问题,控制钢筋和砼用量,提出优化意见。
6.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参与对施工单位承建资格审查,审核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和落实措施,协助确定中标单位。
7.参加施工图会审,审查施工单位基坑开挖,基础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跟踪检查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参与解决施工中碰到的技术难题、对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配合有关专业,协调解决。
8.配合公司有关部门选定钢材,水泥及构配件材料。
9.负责施工中的结构设计技术的配合。
十三、权利与义务
1、权利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2、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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