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
回顾五年发展
装配式建造方式是建筑业半手工化向工业化转型升级必要途径,是开启建筑业绿色发展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需要。
装配式建筑从狭义上讲,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从广义上讲,是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建造的建筑,以建筑为最终产品,强调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以及室内装修与主体结构一体化,具有系统化、集约化的显著特征,通过对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进而实现工程建造方式的工业化,以及建筑产业的现代化。
自2015年来,宁波市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在浙江省处于第一方队,2017年11月获评第一批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称号,2018年2月被评为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2019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307个,面积1315万平方米(包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同比增长63.4%;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175个,面积102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3.9%。自2015年来,全市已累计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面积达2870万平方米,项目涵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等三大体系,涉及学校、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办公、商业、新农村改造等多个领域,实现了商品住宅装配式建造、新农村改造装配式建造等方面的突破性进展。
宁波市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多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2018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目标至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宁波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中心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
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装配式建筑全面实施承诺制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67号)要求,宁波市出台了《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承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函〔2019〕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实施承诺制,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宁波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面实施承诺制,建设单位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作出承诺,提交的承诺书应包括《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宁波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表》、专家评审意见(如有)。其中项目涉及装配式建筑不计容建筑面积奖励、新材料新工艺、超限高层建筑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专家会审,评审意见附于承诺书后,专家在市住房和城建行业专家库建筑工业化专业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建筑设计专业至少一名、结构设计专业至少二名)。因项目周边交通、工艺特殊等条件限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报请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召开可行性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以采用其他建造方式。
结合宁波已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年)》(甬政发〔2018〕23号)《关于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实施要求的通知》(甬建发〔2018〕44号)等文件,宁波市按以下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新建项目依据立项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时间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指标要求,其中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以立项文件的时间为准,其他项目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时间为准,具体如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事前审查或事后抽查,根据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复核《承诺书》《实施情况表》中相关指标,落实专家意见(如有),审查结论应注明装配率、预制率和装配式建筑不计容建筑面积(如有)。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不得通过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
(三)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开展事中事后抽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项目优惠政策的享受,并函告资规部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1、建设开发单位未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应条款处罚,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予以扣分。
2、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专家意见编制设计文件或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种类、数量、连接方式等涉及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内容作出低于原标准的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应条款处罚,列入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负面清单,并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予以扣分。
3、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相应条款处罚,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予以扣分。
4、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监理工作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相应条款处罚,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予以扣分。
5、评审专家需按照相关政策、规范、标准严格评审,未按照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审查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文件,按照《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计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卢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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