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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09-10    浏览量:140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目录


一、  适用范围……………………………………………………1

二、  项目信息……………………………………………………1

三、  办理依据……………………………………………………1

四、  受理机构……………………………………………………1

五、  决定机构……………………………………………………1

六、  审批数量……………………………………………………2

七、  申请条件……………………………………………………2

八、  申请材料……………………………………………………2

九、  申请接收……………………………………………………5

 十、  办理基本流程………………………………………………6 

十一、办理方式……………………………………………………7

十二、审批时限……………………………………………………8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8

十四、审批结果……………………………………………………8

十五、结果送达……………………………………………………8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9

 十七、咨询途径……………………………………………………1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1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11

 二十、公开查询……………………………………………………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1400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

 

七、申请条件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统一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三)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八、申请材料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4.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一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时,还须提供遗失声明扫描件。


(六)各类别注册申请表详见附件1。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管理机构窗口接收;


2.网上接收:申请人单位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注册数据上报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与纸质注册材料同步上报),待省级注册主管机构接收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查。


3.信函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并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管理机构邮寄的申报材料。


4.传真接收:010-68357559


5.电子邮箱:zhucejianli3292@126.com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材料申报流程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登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上传证件扫描件,并将电子文档上报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后打印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在注册申请表上签字并由聘用单位签署意见和加盖单位印章,由聘用单位将申请人的纸质注册申报材料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并在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接收,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汇总表》后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变更、延续防伪贴条,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5.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销毁。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见附件3)

 

十一、办理方式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接收、汇总后,将全部申报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审查和公示;符合注册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证书或核发变更、延续防伪贴条,执业印章自行制作。

 

十二、审批时限

初始注册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自行制作。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合格人员名单,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制作注册证书,并发放至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执业印章自行制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9.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0.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05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8313292


(三)网上咨询:http://www.mohurd.gov.cn/gzly/index.html


(四)电子邮件咨询:zhucejianli3292@126.com


(五)信函咨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邮政编码:10003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05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电话投诉:010-68313292


(三)网上投诉: http://219.142.101.149/web/


(四)电子邮件投诉:zhucejianli3292@126.com


(五)信函投诉: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邮政编码:10003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16室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三)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695路、特18路、特6路、717路、特5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往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自部级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审批状态或结果;审批通过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公布。

 


附件: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操作指南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查流程


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


5.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提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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