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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服务规范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11-10    浏览量:1401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全程代办等服务制度,根据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

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网上可下载)。对于本窗口(咨询)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咨询和申请办理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注册问题的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免费下载“个人版”和“企业版”软件等,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窗口)承办、停止办理、无须许可审批的事项,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办件,要出具书面凭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提供相关查询信息,做好记录和报告。


(三)受理申请

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窗口(大厅)人员应及时接收,网上接受的申报注册数据要进行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应及时电话通知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四)审查办理

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做到准确、规范、及时审核建造师的各项注册材料。

1、逐级审核。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申请材料审查的各级审查人员,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特别程序。对符合国家规定纳入“绿色通道”的,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压缩时限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对依法需要增加程序的,如需要公示、鉴定、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按规定程序运作。

3、审查决定。属本级权限内的事项,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窗口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制作完成批准文件;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及时上报。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并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满意度评价。发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请申请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5、资料归档。窗口人员和终审部门将一级注册建造师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信息安全。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服务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接收培训、熟悉流程。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

服务人员应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秘密,维护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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