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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10-09    浏览量:1134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8〕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线,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全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实现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发展质量显著提升,企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打造升级版淄博建筑业。


二、发展目标


——总量规模。到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外出施工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5%左右,全市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


——产业集群。争取通过5年时间,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达到45家,建筑业总产值超100亿元的企业达到2家,超过50亿元的企业达到8家以上,超过10亿元的企业达到30家以上。


三、扶持行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强、规模与品牌优势突出的领军型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内其他骨干企业配套合作,实现集群发展。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市政、铁路、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拓展。扶持钢结构、机电安装、输变电等优势专业承包企业研发专有技术,走“专、特、精”道路,向特色专业承包方向发展。选择信誉高、贡献大、发展潜力强的企业,建立“淄博市建筑业骨干企业名录库”,作为政府层面的重点扶植对象,优先参与本市“高、大、精、尖”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建筑强区县、综合实力强企、外出施工强企、诚信项目经理等予以通报,并给予信用评价加分鼓励。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其他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杜绝与外部中介合作中收取额外中介费用等违规情况。推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允许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进行反担保,制定简便易行的抵质押反担保办法。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对信用评价AAA级建筑企业适当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制定互利互惠的服务价格。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抓住“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依托半岛蓝色经济区、海上丝绸之路等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对外工程竞标,推动企业“走出去”。引导建筑企业联盟发展,积极与国内国际知名承包商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助其技术、管理、品牌和资金优势,延伸拓展国内国际高端市场。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企业“软实力”,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企业开拓市场。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鼓励。对企业境外工程完成的业绩,在资质升级、增项及招投标审查时予以认可。在参加招投标时,获得的境外荣誉与国内荣誉享受同等待遇。


四、优化发展环境


(四)改革承(发)包监管方式。放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制,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除外,不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PPP项目通过招标方式已选定投资人,若投资人具备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进行招标,由投资人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支持本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规范投标人资格设置和竞价机制,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标后评估工作。


(五)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简化、细化、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规范审批要件和材料,实现行政审批事项“一次办好”。开展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试点,对信用等级为AAA级,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开展资质资格“书面承诺、随机核查”监管试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行定向辅导,指导骨干企业做好施工总承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的申请工作。到2018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照计算程序直接计取。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实施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人员持证上岗、主要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实行建筑市场行为记录制度,促进事前“监督交底”和事后“量化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深入治理建筑市场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严格落实简易计税政策,确保建筑业纳税人享受各项“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本市建筑业企业再行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规定,不得擅自设立和收取法定以外的保证金和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3%,连续2年信用评价AAA级、AA级企业,预留比例不高于1%、2%。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加大对建设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预算定案或分段结算计价模式,简化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工程开工后,必须严格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以保证施工企业按月核算发放工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进行分段结算并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业务并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不得将未完成审核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


(九)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加快推动与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构建工程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立满足基层一线执法需求的市场执法平台,利用移动终端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施工业绩、技术进步、农民工工资等方面,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健全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推进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五、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十)试点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完善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率先试点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一)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体系。政府投资工程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


(十二)推广新型建造方式。科学合理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强对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工业化建造研究并推广应用,探索现浇混凝土结构与装配式结构并行的特色建筑建造体系,提高现场工业化水平。各级政府每年年初要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在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应用预制楼梯、叠合板等成熟装配式建筑技术,推荐使用整体厨卫、预制外墙以及主体结构与管线相分离等技术体系。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工程应率先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逐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十三)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扎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新标准,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抓好公共建筑运行监管体系建设与节能改造,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批改造并纳入建筑能耗监管。适时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定工作,推动绿色建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城区及县城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努力推进绿色建筑向高星级发展。鼓励建筑业向绿色智能方向发展,培育一批集数字、智能及绿色环保为一体的高精尖技术型企业。


(十四)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现有建材、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部品(件)生产转型,支持企业建立全产业链生产体系,实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发展。统筹规划、加快建设一批集钢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市政设施预制构件、装修一体化、绿色建材等新型建筑技术产业及仓储、物流、会展、研发、教育培训等基地在内的产业园区。创新产业园区运作模式,加大社会资本在产业园区建设的参与力度,对园区建设、企业入驻提供差别化用地支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促进行业集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符合政策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对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六、统筹促进建筑劳务改革


(十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取消对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严格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信用信息等事项,发布建筑用工和求职信息。


(十六)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传帮带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网上学习培训。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将建筑工人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制定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现场人员配备标准、驻场要求,并承担主体责任。


(十七)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全覆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作为项目安全措施备案的要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项目所有职工,费率实行浮动机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明晰用工关系,全面保障工人工资和其他相关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等行为,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凡是因违背工期定额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等因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施工程质量“两书一牌”和施工安全“两承诺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强化标准化设计,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符合建筑设计特点的方式,对业绩优、水平高、信誉好的院士和设计大师可直接委托设计,对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经所在地区县以上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探索施工图审查多审合一工作改革,逐步推行数字化审图,缩短审查周期,确保审查质量。


(二十)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按建设单位要求配足施工现场人员,对所属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提高项目部现场管控水平。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


(二十一)提升监督管理效能。完善政府监管体系,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依法办理和违法行为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施工新技术集成创新和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柳泉杯”“市优质结构”“市优秀勘察设计”等优质工程质量品牌建设,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积极探索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逐步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强化层级监管,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好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


八、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二十二)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精益建造管理标准体系,涵盖工艺流程、管理规程、操作标准、企业定额、深化设计、节点标准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信息共享,提高各环节沟通效率,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程度。


(二十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建筑科技科研经费投入,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推动工法等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鼓励企业与高校展开校企合作,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一级以上建筑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特级建筑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将技术研发委托产业市场化。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加快推进BIM试点示范工作,推广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促进BIM技术与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发展,打造基于“BIM+”的协同建造新模式。


(二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淄博市建筑业企业5年培训计划(2019-2023年),通过培训学习、专题讲座、外出考察等形式,培育提升企业家发展战略、品牌建设、成本管控、现场管理等能力,带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建筑行业高端人才、产业化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与相关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工人。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价原则,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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