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同时废止。
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1日。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