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市规字〔2021〕10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省综改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各项制度落实,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动建筑用工实名制平台应用
(一)规范建筑用工实名制实施范围
1.项目实施范围。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完成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及数据上传工作。
2.人员信息采集范围。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按要求纳入建筑用工实名制人员信息采集和考勤记录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总代)、监理员等。
(二)统一建筑用工实名制录入平台
自2021年7月15日起,凡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均应配备实现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标准,登录“山西省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项目企业端(地址:http://zjt.shanxi.gov.cn/
KTPZJPT)实时上传实名制人员信息和考勤数据,系统将及时将项目实名制管理数据推送至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企业采用自建实名制平台等方式传输数据的,应确保其数据采集及上传工作符合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相关工作要求。
二、严格参建各方主体实名制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实施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并配合其完成本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和考勤信息的上传工作。要按照我省《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86号)要求,及时拨付布置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等相关费用,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投入。
(二)总承包单位职责
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对所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具体实施项目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上传工作。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终止,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员,将实名制采集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信息和考勤记录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省级平台。其中,人员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未登记和上传考勤记录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活动。
(三)分包单位职责
分包单位应按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对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信息和考勤记录的上传工作。
(四)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及履职的督促管理,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本单位项目总监等监理人员信息和考勤记录的上传工作。可按照与建设单位的约定等,对发现相关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要求其限期完成落实,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三、加强建筑用工实名制监督和管理
各市要依托建筑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运用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大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经核查,建筑工程项目未完成与省级平台对接,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和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存在其他未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要求实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二)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监理员,在一个自然月内存在累计4天及以上无故未上传考勤记录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累计7天及以上的对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存在未到岗履职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依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确无法到岗履职的应及时更换具有同等资格人员,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三)经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查询,建筑工程项目上传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非本单位注册人员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建筑用工实名制制度保障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建筑用工实名制各项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制度保障工作。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认真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政策法规,提高业务能力水平。要结合入企服务和“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等有关工作,积极帮扶企业和项目协调解决在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用工实名制顺利推进。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实名制考评机制
各市要做好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项目台账,定期更新项目信息,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于每月月底前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要每月对所辖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推进情况开展考评工作,将建筑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统计情况、省级平台接入情况、人员信息采集及考勤记录上传情况等纳入重点考核内容。省厅将适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建立排名考核工作机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1年7月5日——2026年7月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