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科字〔2021〕2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推广管理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山西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公告,对建筑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山西省消防技术站负责具体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发放产品推广文件及证书,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咨询服务,向省厅提出全省推广目录的意见建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进入本地区的建筑节能产品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加强施工过程建筑节能产品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建筑节能产品监管,采取日常监督抽查和材料抽检的方式,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进场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杜绝不合格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程序。对建筑节能产品进场验收和使用中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检测机构,一经发现,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限制进入建筑施工现场、记不良信用信息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函〔2015〕804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函[2016]60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