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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3-12-20    浏览量:1321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证书。

一、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报名条件

(一)凡在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遵纪守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五)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城市规划师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四个科目。

四、报名办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或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考试费用(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或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者,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六、注册

注册城市规划师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尽内容请参照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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