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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函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1-11-16    浏览量:10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函

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成明 010-58933216联系邮箱:chengm@mohurd.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信封请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0835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0月29日


修订说明

附件2: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要求,我司启动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9号部令)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三次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50号部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二次修正。两个部令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149号部令、150号部令虽然多次修正,但部分条款仍需调整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7号文,自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贯彻落实7号文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做好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造价工程师实施分专业、分级别注册和执业。根据2018年我部与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分一级、二级两个等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等条款仍需进一步完善。二、修订过程

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7号文后,为做好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的衔接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我们启动149号部令修订。2021年7月,初稿完成,在全国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工作会上征求意见建议。2021年8月初,收集、整理全国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149号部令。2021年8月底,经研究,为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业顶层设计,决定合并修订149号部令和150号部令。2021年9月,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初稿,征求行业专家和部分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意见。2021年10月,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思路是: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新格局。加强信用管理,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八条)。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具体内容见附件: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MjUyOTgwNA==&mid=2247493492&idx=1&sn=7fee48797eb48c2e991822e51db272c7&chksm=fb821d97ccf59481e8fae85aaa5df04c6d62927712bd4a9597f7f3837ace1c7d1c587a73b529&token=1203724434&lang=zh_CN#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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