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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9-12-19    浏览量:1574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一)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 号)中规定的项目范围外,下列新建建筑项目也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1.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

       2.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10号),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各试点市、县(区)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一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并严格把关。

      (一)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实到位,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细化有关责任,并负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应将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

      (三)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应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查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装配式建筑标准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四)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内容。

      (五)在“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阶段,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是否达到装配率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范围;对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整改到位,并重新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上述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采用传统现浇施工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须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各环节原审批部门同意。

       三、落实装配式建筑奖惩措施

      (一)对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和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审批管理的各级职能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对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二)对未能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装配式建筑占比目标任务的市州和不执行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规定、未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履行审批管理的各级职能部门,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对授予“湖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工程,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具备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中业绩突出的装配式钢结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为施工总承包试点单位。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装配式建筑宣传培训

       各市州要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文件要求,宣传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大力推介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和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加强人才培养,引导校企合作,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管理、施工图审查等专业人员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制定构件生产、现场装配、灌浆等装配式建筑关键岗位职业技术培训制度,尽快突破我省装配式建筑人才瓶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12 月 18 日


(责任编辑:卢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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