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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8-07-23    浏览量:1244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事项服务指南 

目  录

 

一、适用范围…………………………………………………………2

二、项目信息…………………………………………………………2

三、办理依据…………………………………………………………2

四、受理机构…………………………………………………………2

五、决定机构…………………………………………………………2

六、审批数量…………………………………………………………2

七、办理条件…………………………………………………………3

八、申请材料…………………………………………………………4

九、申请接收…………………………………………………………7

十、办理基本流程……………………………………………………7

十一、办理方式………………………………………………………9

 十二、注册时限………………………………………………………11

 十三、注册收费依据及标准…………………………………………12

 十四、注册结果………………………………………………………12

 十五、结果送达………………………………………………………12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12

 十七、咨询途径………………………………………………………1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13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13

 二十、公开查询………………………………………………………1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 项目名称

一级注册建筑师

(二) 注册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补办注册证书和更改执业印章号申请等。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

3、《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四、受理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五、决定机构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5、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6、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7、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初始注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纸质内容与电子内容要求一致


2

资格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盖有住建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


3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要复印


4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要在有效期内


5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6

相应的业绩证明

原件

1




7

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的需要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在近三年内完成的必修和选修课各40学时


 

2、延续注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纸质内容与电子内容要求一致


2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3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在注册期(近二年)内完成的必修和选修课各40学时










3、变更注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变更注册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纸质内容与电子内容要求一致


2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要在有效期内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



4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5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需要延续注册的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

需要在注册期(近二年)内完成的必修和选修课各40学时


 

4、申请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更改、补办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纸质内容与电子内容要求一致


2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的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

要在有效期内


3

遗失声明的证明,或持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更换

复印件(遗失声明的证明)

1

纸质

如遗失需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5、注销注册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注销注册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6、更改注册单位名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  求

备注

1

单位更名报告

原件

1

纸质

注明原单位名称和新更改的单位名称,申请本单位的注册建筑师单位更名


2

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书

复印件

1

纸质



3

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

2、网上接收: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3、信函接收: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并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邮寄的申报材料。

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68313531

4、传真接收:010-68313596

 

(二)办公时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时,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同时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网上申报注册数据的“个人版”和“企业版”软件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有以下网址:

http://www.pqrc.org.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

http://www.mohurd.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备案-在线申报)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1、下载及安装“个人版”软件。

个人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个人版”入口,下载、安装“个人版”软件。

2、在“个人版”软件上选择注册类型,进行数据录入、申请表打印及生成申报注册数据。

参阅《个人版操作流程》(见附件1)。

注:(1)申报表打印采用双面打印方式;

(2)原印章注册号必须填写最后一次取得的执业印章注册号,申请表上加盖最后一次取得的执业印章印模;

(3)申请表打印完成后,如再对注册数据进行了修改,需要重新打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与申报注册数据一致;

(4)申请表上“聘用单位意见”一栏需手工填写。

3、聘用单位下载及安装“企业版”软件,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聘用单位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进入“企业版”入口,下载、安装“企业版”软件。使用“企业版”软件(要联接网络)接收“个人版”生成的申报注册数据,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后注册数据会自动进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系统)。

参阅《企业版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见附件2)

注:“企业版”上报数据时,一条数据只需要上报一次,上报完成后可在“企业版”-“上报情况查询”中查阅是否已上报。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申报注册流程图(见附件3)

 

十一、办理方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注册数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申请人的材料并汇总;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受理、审查;

5、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公示;

6、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告结果;

7、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核准和公布执业印章号,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证书;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自行制作。

 

(二)延续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注册数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并汇总;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核准执业印章号并公布结果后,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三)变更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注册数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并汇总;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核准执业印章号,并公布结果后,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单位盖章同意(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附上解聘证明,不需要单位在注销注册申请表上盖章),个人或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和上交注册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并汇总;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收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交的注册证书,并公布结果。

 

(五)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号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和录入申报数据;

2、单位盖章同意、网上申报数据,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和上交注册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接收并汇总;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并公布结果,对补办注册证书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证书,更改执业印章号的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5、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

 

(六)更改注册单位名称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将有关材料传真给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传真号:010-68313596);

3、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公布结果。

 

十二、注册时限

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注册时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注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注册结果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4

 

十五、结果送达

注册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一级注册建筑师)公布,公众可查阅。注册证书邮寄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自行制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四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如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圵: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305室

 

(二)电话咨询: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10-68313587

 

(三)信函咨询: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37

 

(四)电子邮件咨询:kcsjzc@126.com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电话010-58934169

 

(二)信函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三)电子邮件投诉: kcsjzc@126.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办公地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695路、特18路、特6路、717路、特5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往西3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初始注册公示时间除外)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在本单位《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中可查询 ;

2、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人员资格查询-注册建筑师,可查询;

3、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pqrc.org.cn)-执业注册人员查询-一级注册建筑师,可查询。

 

 

附件:1、个人版操作流程

2、企业版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一级注册建筑师申报注册流程图

4、注册结果样式

5、申请表填写样式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

个人版操作流程

 

初始注册申请操作流程:

1、打开“个人版”后,在“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并打印“照片和签名填写表”,在“照片和签名填写表”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和亲笔填上本人常用手写签名,并扫描成电子图片。然后,在“个人版”上“相关工具”中使用“图片截取工具”进行图片处理,切割照片和签字区域保存(jpg格式)。

 

2、“数据录入”中选择“初始注册申请”→选择“注册专业类型”→录入个人信息→点击“添加业绩”(录入信息→保存→继续添加→录入信息→保存→关闭)→点击“添加图片”→点击“选择”→上传保存的(jpg格式)照片和签名图片→点击“保存”→点击“样表打印”(核对信息)→点击“进入申报”→选择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管理中“申报”→选择存放位置→点击“生成”(生成后缀为BPZ的数据包)→点击“打印”(打印出申请材料并签名)→将生成的数据包和申请材料交企业(企业使用“企业版”接收和上报注册数据)。


变更注册申请操作流程:

在“数据录入”中选择“变更注册申请”→选择“注册专业类型”→录入个人信息→点击“保存”→点击“样表打印”(核对信息)→点击“进入申报”→选择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管理中“申报”→选择存放位置→点击“生成”(生成后缀为BPZ的数据包)→点击“打印”(打印出申请表)→将生成的数据包和申请材料交企业(企业使用“企业版”接收和上报注册数据)。


延续注册申请操作流程:

在“数据录入”中选择“延续注册申请”→选择“注册专业类型”→录入个人信息→点击“保存”→点击“样表打印”(核对信息)→点击“进入申报”→选择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管理中“申报”→选择存放位置→点击“生成”(生成后缀为BPZ的数据包)→点击“打印”(打印出申请表)→将生成的数据包和申请材料交企业(企业使用“企业版”接收和上报注册数据)。


更改、补办申请操作流程:

在“数据录入”中选择“更改、补办申请”→选择“注册专业类型”→录入个人信息→点击“保存”→点击“样表打印”(核对信息)→点击“进入申报”→选择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管理中“申报”→选择存放位置→点击“生成”(生成后缀为BPZ的数据包)→点击“打印”(打印出申请表)→将生成的数据包和申请材料交企业(企业使用“企业版”接收和上报数据)。


个人工作业绩申报操作流程(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上报):

在“信用档案”中选择“个人工作业绩”→选择“注册专业类型”→录入个人信息→点击“添加业绩”(录入信息→“保存”→“继续添加”→录入信息→“保存”→“关闭”)→点击“保存”→点击“进入申报”→选择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管理”中“申报”→选择存放位置→“生成”(生成后缀为BPY的数据包)→点击“打印”(打印出工作业绩报本单位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将生成的数据包交企业(企业使用“企业版”接收和上报个人工作业绩数据)。


注:1、以上生成的数据包不能打开,只用于“企业版”接收和上报。

2、申请表请采用双面打印。

 

 

附件2

企业版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初次使用“企业版”时必须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保存”→点击“在线注册/更新”。

 

申报注册数据操作流程:

企业接收“个人版”申报的注册数据(点击“注册数据接收”→“选择数据包”→选择→“打开”→“导入”)—上报注册数据(点击“注册数据上报”→选择→“在线上报”→“关闭”)—查询注册数据是否上报(点击“上报情况查询”→录入姓名→“查询”)—打印注册人员汇总表(点击“打印汇总表”→选择[专业和类型]→“查询”→“打印”)—将打印的汇总表和申请材料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个人工作业绩数据申报操作流程(申请初始注册的不用上报):

企业接收经领导批准同意的“个人版”的个人工作业绩数据(点击“工作业绩数据接收”→ “选择数据包”→选择→“打开”→“导入”)—上报个人工作业绩数据(点击“工作业绩数据上报”→选择→“在线上报”→“关闭”)—个人工作业绩查询(点击“工作业绩查询”→录入姓名→“查询”→选中→双击→关闭)—个人工作业绩数据上报后自动进入注册人员个人信用档案中(不用报材料)。


照片签名补报流程(初始注册已上报过照片签名的不用补报):

下载、打印“照片和签名填写表”→本人在“照片和签名填写表”上左框内贴上本人照片,右框内亲笔填上本人常用手写签名→将“照片和签名填写表”扫描成电子图片保存→用“图片截取工具”进行图片处理(点击“加载照片签名图片”→查找和选择保存的“照片和签名填写表”电子扫描图片[注意图片文件类型]→打开→将签名调整、对齐在框内→点击“截取图片”→保存[jpg格式])→点击“照片签名补报”→点击“新增”→录入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点击“选择”→打开(截取的照片签名图片)→点击“保存”→选中照片签名数据→点击“在线上报”。


企业更名:

当“企业版”注册的企业名称与注册申请表上单位名称不相符时,不能上报注册数据;企业更名后,应及时按有关文件要求向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递交企业更名材料,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更名材料:

1、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和新更改的单位名称,并申请本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单位更名)

2、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收到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传真的更名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企业名称和注册人员单位名称。企业需要在“企业版”企业基本信息上点击“在线注册/更新”后方可显示企业新的单位名称。

 

注意事项和说明:

1、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工作业绩申报是供已注册人员随时据实申报;申报初始注册人员,工作业绩将随初始注册申报注册数据上传,其工作业绩将自动进入个人信用档案中。

2、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企业申报的申请材料和接收注册数据后,企业可在“企业版”上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中,查阅本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进展情况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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