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申请材料详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空白注册证书;
5、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单位或个人打印和发放《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网址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三层310室
联系电话:010-68318963/68337302
网址:http://www.c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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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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