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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24-01-05    浏览量:271      

  2023年以来,CCER重启呼声高企。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随后,北京绿色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等配套政策,加快全国CCER市场启动准备工作。为准确理解掌握交易结算规则,更好把握新时期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机遇,新京报零碳研究院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专题解读。

先注册登记再交易,采取三种主要交易方式  


  《交易规则》规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体在向交易机构申请交易账户之前,应该先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账户。且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 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专用账户与分账管理  


  《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注登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完成产品交收和资金交收。交易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当日CCER交易逐笔全额清算。清算完成后,清算结果经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无误,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完成资金的交收。  


设置涨跌幅限制和5日冻结期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CCER市场交易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交易规则》为CCER交易建立了清晰的制度体系和必要的限制条件。  


  建立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规则》规定,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设置交易冻结期。《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实行足额申报制度。《交易规则》要求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交易规则》提出,交易机构将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 



  建立大户报告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交易规则》规定,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同时《交易规则》要求,由CCER交易机构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活动正常开展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频繁申报和高买低卖将被重点监控  


  《交易规则》特别单列一章,加强对CCER交易行为的监督,并对六种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的行为;固定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行情展示的最新成交价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交易主体的行为;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多种争议处理方式 


  《交易规则》提出,交易主体之间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业务产生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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